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很多市民都曾遇到过像小于一样的情况,近两年尤其多,是什么让这些用人单位对于使用试用期“廉价劳动力”有恃无恐?记者曾与人才招聘市场的一些招聘人员交流,据他们透露,目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他们不想从事劳动强度太大的工作,这便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可乘之机。
此外,记者采访中也发现,即使在试用阶段,个别单位仍在向员工收取各种名目的押金、保证金等,还有单位向员工收取所谓的“入职培训费”。一些中小企业甚至个别大型企业则利用求职者在应聘考试中急于表现自己的心理将公司内接下的项目比如项目策划、翻译文案等作为考试题目直接交给应聘者完成,在不付出任何成本的情况下骗取应聘者劳动成果。
对于试用期的问题,一些企业负责人则认为,试用期的员工基本不能独立承担工作,所以不可能按照正常的薪酬待遇给他们支付报酬。
建议:试用期最好签订合同
对于试用期的长短,法律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求职者在接受试用期时最好与用人单位签订用人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的话,劳动者就相当于正式员工,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要解聘的话,则应按照程序给出正式的解聘理由,劳动者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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